欢迎回来历史上的今天
居民身份证制度施行
历史上的今天
1984年04月06日
1984年4月6日,国务院发布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试行条例》,规定:凡居住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中国公民,除未满16岁者和现役军人,武装警察,以及正在服刑的犯人和被劳动教养的人员,均应申领居民身份证。
居民身份证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法律效力。居民身份证登记项目包括姓名、性别、民族、出生日期、住址和有效期。居民身份证的有效期分为10年、20年、长期三种。
实行居民身份证制度,是维护社会安定,建立良好社会秩序的需要,也是有效地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措施。同时也使中国公民移动更为容易,外出打工更为方便,更符合市场经济需要。
相关文章
- 我常驻世贸组织代表团在日内瓦开馆
- 我国第一条国际陆地光缆正式开通
- 中山舰沉没江底58年后被整体打捞出水
- 驻香港部队组建完成
- 十世班禅额尔德尼·确吉坚赞圆寂
- 中央发出通知谈反自由化的范围重点
- 美国“挑战者号”航天飞机升空爆炸 ...
- 被意大利红色旅扣押42天的美国将军多齐尔获救
- 辽河油田建成投产
- “阴山岩画”被发现
- 美载有氢弹的飞机坠毁于格陵兰
- 北京-莫斯科直达客车首次通车
- 中国戏曲学院成立
- 联合国决定支付2400万美元建造联合国总部
- 中共中央制定根据地土地政策
- 爱尔兰诗人叶芝逝世
- 科学家提出原子爆炸释放2亿伏特能量
- 上海“一·二八”事变爆...
- 西班牙独裁者德里维拉辞职
- 禁酒法实施十年,酒精中毒患者急剧增加
- 苏联红军成立,立宪会议解散